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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2009-02-10    发布人:    来源: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针对近几年来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以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

    《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意见》强调,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中国医药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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